高校教师评职称将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

信息来源:福建日报更新时间:2024-02-01

《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近日正式实施。

根据该评价标准,教师职称设置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评价标准对学历(学位)、资历要求也作出了规定。各高校可根据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和工作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

该评价标准实施后,我省将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支持高校结合实际,将高水平的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专利、成果转化、文艺作品、规划方案、调查报告、著作、教材、案例等作为代表性成果纳入评价指标。

据介绍,这一评价机制的创新,彰显出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改“必选”为“多选”,建立A类+B类的“菜单式”评价指标,形成以品德、能力、贡献、创新为导向的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

针对不同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学校以及不同岗位教师特点,我省采取分类分层建立评价标准。本科高校按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等岗位类型以及不同专业门类等分别建立评价标准。职业院校强化技术技能要求,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高校可按不低于省定标准自主实施分类分层评价,实行评聘结合。

此外,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海外留学回国在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对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中取得特别突出成效,在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服务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

根据该评价标准,青年教师也应积极承担校内外公共服务工作,参与校内公共事务、公共管理、教学实践等活动,或参与决策咨询、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科普、文化传播等社会公共服务工作。45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申报副教授或讲师职称(讲师职称限高等职业院校),须承担1年以上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等学生工作,或参加6个月以上支教、扶贫、挂职、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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