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科技部官网公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所指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明确,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关于组织机构及职责,《办法》指出,科技部联合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成立园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发布园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农村科技司,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
针对建设与管理,《办法》要求,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同时,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年度总结会议制度,实行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
《办法》提到,园区建设期为三年。园区管理办公室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
“加大对评估优秀园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再次进行评估,达标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则取消其园区资格。”《办法》明确,园区一个评估阶段(一般为三年)有两年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视为园区评估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