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海洋产业做大做强,推进海洋经济强省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从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海洋生物医药及制品、海洋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现代水产冷链物流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审核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三)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下达补助资金;
(四)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提出补助资金使用分配方案;
(三)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
(四)组织对留省资金的绩效评价,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对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分配、项目执行以及绩效评价等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和资金分配工作;
(二)按规定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意见;
(三)组织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七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配合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和资金分配工作;
(二)按规定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三)配合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项目实行单位责任制,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法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财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补助资金使用的检查、审计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扶持方向如下:
(一)海洋生物医药及制品:充分利用我省海洋生物资源,以构建海洋功能蛋白、海洋功能脂肪酸、海洋多糖、海洋生物新制品等完整产业链为目标,开展关键技术开发、中试熟化与产业化。
(二)海洋新材料:从海洋中提取的材料和专属用于海洋开发的各类材料的开发与产业化。
(三)海洋工程装备:海水养殖高端装备、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装备、海水综合利用装备、海洋观测预警装备的开发与产业化。
(四)现代水产冷链物流工程:集水产品冷冻、加工、批发电子配送于一体的综合工程建设。
(五)省政府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补助资金补助的项目类型如下:
(一)企业新(扩)建产业化项目。申报当年在建或开工建设生产线的新(扩)建产业化项目。
(二)企业新对接的成果转化类新建项目。近2年内新对接成功且目前正处于建设阶段的成果转化类产业化项目。
(三)关键技术开发与示范项目。围绕海洋新兴产业创新、产业链条延伸的目标,由科研院校牵头、企业参与实施的产业关键技术开发并中试熟化等项目。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分为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和留省部分。
对下转移支付部分采用因素分配法,先切块下达至设区市,再由各设区市采用项目法对资金进行细化、分配。切块资金主要依据各地市海洋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前期储备情况、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程度、海洋新兴产业聚集程度等因素测算,分别根据最新摸底调查的各地在建及拟建新兴产业重大建设项目数量、6·18及福建省虚拟海洋研究院项目成果对接数量、主要海洋新兴产业总产值的最新统计数据、以海洋新兴产业为主要发展方向的高新产业园的数量等确定。除上年度提前下达部分外,余下部分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5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并会同省财政厅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至有关设区市。
留省部分用于支持中央驻闽和省直属科研院所申报的项目,采用项目法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毕(2017年度留省资金应在9月30日前分配到位)。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财政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印发《申报指南》,明确各地对下转移部分资金的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预算安排等制定留省资金的《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并公开资金的支持重点、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新(扩)建产业化项目和新对接的成果转化类项目,对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三分之一。其中:企业新(扩)建产业化项目,要求项目的新增投资额不得低于1500万元,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新对接的成果转化类项目,要求项目的新增投资额不得低于300万元,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即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留省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关键技术开发与示范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二分之一,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设区市、中央驻闽和省直属科研院所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将辖区内或本单位上一年度的补助资金总体绩效评价情况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地方及单位将不安排或少安排以后年度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技术开发、中试熟化与产业化、产能再扩大等任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化厂房新(扩)建、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公共基础设施和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企业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福建(不含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厦门的中央和省属事业单位。
(二)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已承担过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但尚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单位不得申报。
申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实际获得的补助资金低于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企业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若法定代表人无法作为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委托企业其他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并承诺对项目负有与法定代表人相同的权责。
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规范管理要求如下:
(一)获得补助的项目,应通过项目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下转移支付部分所补助项目的任务书由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签订,留省部分资金补助项目的任务书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签订。
(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相关配套条件,按照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项目实施期内,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性质、内容、规模、考核目标及相关任务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向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排出项目实施序时进度表,认真按时间节点执行项目,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因故不能按期实施的,必须以正当理由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四)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季度月末前组织编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报送至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对下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项目应直接报送至设区市主管单位,并由各设区市主管单位分别于每年7月15日、翌年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提出到项目实施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制定《申报指南》时应当明确规定有关申报条件要求。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海洋与渔业厅按部门预算管理所规定的时限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先行将对下转移支付部分资金拨付至各有关设区市财政部门。
(二)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对下转移支付部分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在资金到位后3个月之内,确定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并将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留省资金的项目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确定补助方案及拨付资金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补助资金,并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截留、挪用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7年6月22日)起实施,执行年限从2017年到2019年。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的《福建省海洋高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3〕5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绩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