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新业态中的智力支撑和产业推广公共服务机构,促进我省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福建省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是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为制造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管理咨询、业务拓展、创新设计、信息技术、应用推广、人才培训、产业研究等服务的行业性、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福建省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工作,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经信与教育、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四条福建省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一)管理咨询服务。为产业集群和区域制造企业发展系统总集成总承包、个性化定制、在线支持与诊断、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服务型制造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
(二)业务拓展服务。为企业向“制造+服务”转变提供整体解决方案、项目策划、转型升级辅导等业务拓展服务,帮助企业拓展服务业务,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三)创新设计服务。为企业提供发展服务型制造的产品、系统、工艺流程、服务等领域的创新设计应用。
(四)信息技术服务。提供企业实施服务型制造所需的整体信息化、设备共享、大数据分析、信息系统维护等信息技术服务。
(五)应用推广服务。开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移植推广、企业管理提升诊断等应用推广活动。
(六)人才培训。为企业提供面向服务型制造转型的人才培训服务。
(七)产业研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产业调研和企业发展战略研讨,为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服务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成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参谋和连接企业的桥梁。
(八)其他。为制造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其他服务。
第五条 申报福建省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有较强的研究、技术、培训、管理综合实力的机构(含高校二级机构);
(二)服务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80万元,其中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20万元;
(三)最近两年为10家(含)以上制造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业务拓展、创新设计、信息技术、应用推广、产业研究服务,为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新业态,促进我省制造业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四)具有集聚技术服务资源和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长期合作服务机构2家以上,形成较完整的服务链;
(五)服务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不少于5人,专职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的比例不低于80%;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第六条申报福建省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为10家(含)以上制造业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相关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协议、照片等);
(四)上一年度会计报表(高校申报省级服务平台的,只须提供由学校财务或科研部门出具的资产总额证明);
(五)截至申报时全体员工花名册(含职务、职称、学历等信息);
(六)与长期合作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
(七)平台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等文本;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和相关服务设施、仪器设备清单。
第七条设区市经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经信委。有关高校(含部属高校)及科研机构,省属企业可向省直主管单位(省控股集团)提出申请,由省直主管单位(省控股集团)初审后报省经信委。省级行业协会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
第八条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对拟列为福建省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发布福建省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名单。
第九条对列为福建省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的,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对列为福建省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的,由省经信委优先向工信部推荐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对列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的,在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由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接受各级经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申报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称号和补助资金行为的,取消该称号,追回补助资金,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经信、教育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政策,扶持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机构发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7年6月26日)起实行,由省经信委、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