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创业园产业定位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重点发展方向,包括下一代通信网络、物联网、三网融合等;发展以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主要发展软件、数字内容产业和研发设计服务业。
第三条 入驻企业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址在创业园内,税收缴纳在马尾;
(二) 每家入驻企业使用的厂房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家入驻企业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特殊领域可适当增加;
(三)必须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及现代服务业方面的项目;
(四)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项目;
(五)创业企业管理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企业员工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六)生产工艺先进,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及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的项目。
(七)为创业园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秘书公司、金融、科技、人才等服务平台。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税收奖励方面:新入驻企业上缴税收“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80%奖励给企业,第2-3年40%奖励给企业;从创业园毕业后继续留在开发区发展的企业上缴税收“三税”区级留成部分第1-2年5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创业园内企业列入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享受1.5倍税前扣除。创业园内企业经认定的“三新”产品产业化,除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1.5倍税前扣除外,该产品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适度返还,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第七条 鼓励毕业企业在开发区发展方面:在创业园创业或毕业企业计划在开发区购地发展,可优先供地。在创业园创业或毕业企业在开发区内购置办公、研发用房,自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
第八条 配套优惠政策:创业园内企业在区级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享有优先扶持。
第九条 其它政策: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可享受各级政府已出台的有关产业、科技创新、人才、上市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企业享受各项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在开发区纳税额的区级留成部分。
第十一条 对于以上产业园扶持政策中与现有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就高且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后,在三年内迁出开发区的,应退还开发区给予该企业扶持的奖励金和房租优惠。
第十三条 有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入驻条件和享受政策。
第三章 扶持政策申报
(一)对于符合本政策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入驻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由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尾园管委会负责与其签订《入驻协议》。
(二)每年4月份为享受扶持政策申报时间。符合扶持政策的企业,持规定的相关材料向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尾园管委会申报,经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尾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区管委会审定后兑现。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福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创业园扶持政策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及完税证明。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