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创业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更新时间:2017-04-2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民创业园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闽台农业合作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创业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福建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福建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创建区域的现代农业项目,或为园区农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鼓励优势特色产业全产业链生产经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主要扶持四个方面: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扶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农业物联网、电子商务(含现代物流与冷链系统)、农产品展示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重点扶持各类温室大棚设施、温湿度数控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无土栽培、微喷灌系统、畜禽标准化养殖设施、食用菌包(瓶、料)生产线,以及农产品加工、贮藏与包装、休闲观光设施等。

    3.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创业园(示范基地)产业集中区内的公共机耕路硬化、公共供水与排灌设施、园区绿化与观光道路建设等。

    4.农业技术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品牌创建、农业“五新”推广、智能化育苗,以及良种引进、繁育、示范推广和品种试验繁育、扩繁基地(场)建设。

    (二)台湾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台湾农业良种、技术及机械设备的引进、创新及示范推广,两岸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支持台湾农民发展休闲观光、设施精致、生态环保等特色现代农业,建设公共电子商务及市场服务平台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一)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设施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三)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四)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

    (五)不得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福建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以切块方式下达各有关县(市、区),每个创业园每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500万元,每个示范基地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

    台湾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以切块方式下达台湾农民创业园所在县,每个创业园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

    第七条  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及单位予以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每个县(市、区)扶持5个以上、示范基地扶持2个以上经营主体(不包括农业部门的“五新”推广项目),每个建设项目的省级补助金额不超过年度新增投资总额的1/3,补助标准30-100万元;台湾农民创业园每个项目补助30-50万元。

    第八条  省农业厅会同财政厅将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0月底前提前下达到有关市县。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

    第九条  县级农业部门(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级下达年度专项资金数和要求,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和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县级农业部门(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部门(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定,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在当地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信息网络上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补助方案(有异议的项目需重新核实,或调整项目),由县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联文批复,并于15日内将批复情况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级农业部门(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部门(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组织项目验收(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承担的项目由县农业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部门(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会同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福建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采取“县级自评、设区市考评、省级抽查”的方式,县级绩效自评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设区市农业局和财政局;设区市农业局和财政局要对所辖县(市、区)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评价,作出评分与排名,考评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省农业厅、财政厅适时组织抽查,并将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级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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