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国务院更新时间:2022-01-25

  一、背景依据

  2021年7月省政府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明确要求修订《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修订了《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制定《管理办法》旨在更好地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完善高新区创新创业创造服务体系,推动全省各地市尤其是高新区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与高新区联合建设大学科技园,从而进一步发挥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有效支撑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

  三、范围期限

  《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对象范围为全省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下同)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在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具体管理和工作指导。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省属企事业单位也可由其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央驻闽科研单位、省直部门、本科高校,下同)负责具体管理和工作指导。国家大学科技园纳入孵化器管理和政策支持体系。

  《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管理办法》在《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基础上修改了20条、新增15条、删除3条,全文共计7章32条。其主要框架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介绍必要性和依据,以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基本概念和性质。

  第二章为主要功能、建设目标和管理职责。

  第三章为省级孵化器认定。主要介绍综合性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对在孵企业的要求、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的条件。

  第四章为省级众创空间认定。主要介绍综合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服务对象及时限应。

  第五章为申报与管理。主要介绍申报与管理程序,以及参加统计、考核评价、事项变更、安生生产、取消资质等有关要求。

  第六章为促进与发展。主要是从发展角度,提出努力方向。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新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同时(闽科高〔2013〕8号)同时废止。各地市可参照制定相关办法。

  五、主要新增、调整、删除部分   

  (一)新增福建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借鉴广东、上海、安徽、河北等省市的管理办法,在原先福建省孵化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增加福建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删除“孵化器备案”程序。借鉴广东、江苏、浙江等省市管理办法有关省级孵化器的认定程序,孵化器达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可直接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修改后的认定程序优化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降低企业审批成本。

  (三)新增对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政策支持条款。参照国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我省对苏区和老区申报的孵化器与众创空间,在认定的部分定量指标上均降低20%。

  (四)完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功能定位。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结合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充实完善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定义,明确了新时期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内涵、功能、定位、范围和发展宗旨。

  (五)充分对接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参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条件,新《管理办法》增加“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的比例”、“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在孵企业的比例”等指标,确保了我省指标数据与国家的一致性,从而提升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培育质量,有利于争创国家级双创平台。

  (六)调整优化有关认定的定量指标。根据福建实际情况,参照江苏、安徽、天津等省市孵化器认定的做法,调减了有关数量指标:如,将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从原《管理办法》的10000平方米调减至5000平方米;在孵企业数量从原来的30家调减至2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2家),累计毕业企业数量从原来的10家调减至8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4家)。在调减数量指标的同时,新《管理办法》对孵化器质量和服务水平要求进行了提升。例如“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七)加强了“放管服”有关要求。调整申报程序,构建层级明确的责任体系。新增了对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工作规范。

  (八)增加促进与发展章节。引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生态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一)省科学技术厅联系人:林苏榕、冯文景,联系电话:0591-87862991、87863003。

  (二)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刘旭、赵伟伟,联系电话:0591- 87645596、8764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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