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 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根据福建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省科技计划安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
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科技计划类别进行分类管理,由省科技厅负责综合管理,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所有省科技计划项目应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纳入到“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网上公开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
第六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应当按照需求调研与指南征集、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推荐与受理等工作程序进行。
第七条 省科技厅应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产业技术需求,按不同科技计划项目类型,在开展需求调研的基础上征集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建议。
第八条 指南编制工作应在需求调研与指南征集基础上编制确定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和要求及申报时限。指南发布应向社会大众主动公开,一般采取相对固定时间一次性发布的方式,并确保申报指南从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不少于70天。
对因工作需要采取顶层设计和定向申报的项目,应明确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和申报单位等要求,择时对外发布申报指南并确定项目申报时限。
第九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项目推荐部门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 项目推荐部门包括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以下相同)、中央驻闽科研机构、省直部门、本科高校等。
县级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上报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再汇总统一推荐。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由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推荐。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省属企业也可由其省直主管部门推荐。推荐部门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大学以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以系或二级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资信。
(六)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项目负责人为院士的,项目结束时年龄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可以放宽到65周岁。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应注册、登录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在线审查、推荐。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形式审查、评审、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机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管理评审。部分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还应当进行预算评审或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项目技术评审可采取会议、网络或视频等形式。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或纸质留档,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项目评审可根据需要,单独或合并对项目研究内容、项目经费预算等开展评审。
项目技术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可根据需求邀请省内外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必须是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中的注册专家,并适当增加企业专家等一线科研人员参与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管理评审,可在评审前采取会议汇报、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综合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
对技术评审或管理评审结果不及格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管理机构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和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文本格式由省科技厅制订),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原则上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手续。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个别项目确实需要延长实施时间的,承担单位可在任务书商议过程中提出,由省科技厅予以确认,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项目实施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职责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报送按《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办理。省科技重大专项中期检查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
(二)审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三)健全服务和监管机制,做好项目全过程跟踪、服务和监督,针对不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加强过程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或中止、撤销项目实施,涉及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审查,督促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提交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
(三)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职责,加强科研环境和条件建设,激发科技人员创造力,按时完成有关研究开发任务。
(二)填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相关统计调查表。
(三)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和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评估。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成员主要职责
项目负责人要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要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的重大变更和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问题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报省科技厅审核。其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任务变更申请,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变更任务。
第五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工作由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中止和项目撤销等三类。
正常实施的项目申请验收结题。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采取项目中止或项目撤销的方式结题。
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不需开展验收,省科技厅可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开展项目实施成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交项目验收表和有关验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项目验收具体要求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已开始实施且资助经费已使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重大变化、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批准项目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资助经费尚未使用,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注销或承担单位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批准项目撤销。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之前半年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批准项目延期。项目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可以对项目予以强制中止或强制撤销。
第三十二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省科技厅根据需求,在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中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应当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要求,将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固化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全过程网上公开运行。
建立覆盖项目管理全过程的资信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与科技活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终止项目执行、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一)对存在到期未结题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当年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二)对强制中止和强制撤销的项目,将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列入“黑名单”予以处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或参与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不得修改、伪造专家评审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评审任务。
(二)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内部情况。
(三)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在评审期间,未经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严禁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 以下人员不得选作评审专家:
(一)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评审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资信管理记录不良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评审专家若存在违规行为,省科技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不良资信、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违规事实等方式处理;若存在违法行为,评审专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实行承诺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共同签署承诺意见,保证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做好验收结题工作,并保证提供的经费预算等任务书内容的真实性,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工作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5年 8 月13日)起施行。2007年制定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