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学校,职业院校、省教育厅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65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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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