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更新时间:2016-11-03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各相关单位:

为引导我省服务机构围绕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2016年继续开展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在福建省注册登记时间1年(含)以上,合法经营、信誉良好。

2.服务机构资产总额(指专用设施和仪器设备)不低于50万元,其中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长期合作服务机构3家(含)以上。

3.服务机构从业人数(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下同)不少于10人,其中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不少于5人;从业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的比例不低于60%。

4.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00家,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5.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于市场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二)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运营1年(含)以上,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有规范的基地建设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其中基地建设规划应有合理的区域、功能布局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发展规划应有明确的发展目标。

3.有独立的工作机构。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合计数比例60%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和政策、法律、融资等服务。

5.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10亩或建筑面积应在8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需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服务机构办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5.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情况;

6.与长期合作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须为仍在合作有效期内的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7.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

8.服务企业名单(100家以上);

9.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10.开展公益性或低于市场收费服务相关佐证材料;

1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函。

(二)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需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报告(包括:运营单位基本情况、基地总体情况、入驻企业情况、基地运营及服务企业情况、未来发展规划);

2.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

3.运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5.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6.基地工作人员学历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基地服务机构上年度服务业务统计表;

8.开展服务企业活动情况(通知、照片等);

9.孵化企业典型案例(至少1个);

10.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三、申报要求

1.凡符合认定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服务机构按要求向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由所属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统称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属有关机构,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通过其业务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2.所有申报服务机构需对照本通知要求,准备好纸质材料,同时登陆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按照要求进行网络申报,按需提交材料清单,上传附件材料。网络申报时间截至2016年4月29日18:00,逾期未进行网络申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提交材料须一致。

3.请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报工作,于5月4日将收集汇总的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与市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省属有关机构的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也须于5月4日前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逾期的将不予受理。

四、认定程序及补助标准

1.对通过初审的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机构,省经信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机构进行服务企业满意度测评,并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优选库)开展现场专项审计,综合确定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授予“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2.对通过初审的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机构,省经信委将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优选库)开展现场专项审计,综合确定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授予“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称号,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3.符合条件的厦门市申报机构仅授予称号。

五、其它

本通知未尽事宜及有关表格,请参照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5〕262号)执行。

申报业务咨询: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处  0591-87833524

省财政厅企业处      0591-87097396

网络技术咨询:        13459497916

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咨询:

陈晔  0591-87856280    方华锋  0591-87836952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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