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的精神,加快培育我市小巨人领军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立足现有基础,遴选梳理一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通过若干年努力,从中培育一批专精特的行业龙头企业,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引领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骨干企业。
(二)发展目标。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现代农业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到2020年,培育和发展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200家以上,其中2016年100家、2017年100家、2018~2020年对少数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进行调整增补。
二、遴选标准
建立“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推荐省里入库进行培育:
1.企业于福州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的销售额应占60%以上,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
2.企业近3年研发投入年平均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软件类企业不低于5%)。
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4.拥有技术创新团队,能够持续进行项目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建有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科研设施、技术装备和实验条件。
5.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与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企业近3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
6.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和较强的融资能力,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7.优先推荐有进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高成长企业。
三、扶持措施
(一)优化发展环境。
1.培育对象的发展项目优先列入福州市重点建设计划。
2.培育对象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贸、资质资格认定等审批核准手续全部纳入当地网上行政审批系统,限时办结。指导培育对象用好用足国家、省市已出台的惠企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培育对象的困难和问题。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加大研发支持力度。
1.培育对象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开发专项、技术改造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
2.优先推荐培育对象参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3.加强对培育对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辅导,做到税收优惠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落实省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的政策。
4.落实进口设备免税和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免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购进或自制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对投资鼓励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可享受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5.落实省级科技创新券优先对培育对象围绕自身研发项目而对外委托的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创业培训等科技创新服务补助,每年最高20万元。对申报省创新券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给予增加补助,最高增加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6.对培育对象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
(三)加快研发机构建设。
1.对培育对象组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或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予以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与企业技术中心不重复享受同级政府奖励)。
2.培育对象牵头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其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与科研机构享受同等政策支持。支持建设由培育对象牵头、产学研用充分结合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四)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1.优先支持培育对象在“6.18”及海峡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发布产业技术需求,推动企业对接新技术成果。
2.对培育对象在我市转移转化的重大成果,按照福州市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给予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五)支持市场开拓。
1.加大外地市场拓展力度,鼓励培育对象抱团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80%的补助,给予牵头单位展位费总额不高于15%的组织管理费补助,单家企业单次展会展位费补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牵头单位单次展会组织管理费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培育对象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使用培育对象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具有较大创新的首台(批)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单价在200万元以下、属于成套技术装备或单台设备的,按其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公共服务部门对培育对象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采购力度,带动新技术新产品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支持培育对象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降低培育对象政府采购保证金缴交比例。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1.鼓励培育对象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2.培育对象以商标权获得银行信贷,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贴息资助,资助比例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培育对象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给予配套贴息,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个培育对象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积极开展专利保险服务,支持培育对象对核心专利进行投保,对培育对象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个培育对象单年获得的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万元。
4.培育对象列入福建省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补助资金的项目,按省级补助额度给予50%资金配套,每个培育对象当年最高配套额度不超过25万元。对入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培育对象在安排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5.设立专利收储和运营专项资金,对培育对象授权后4~7年度的有效发明专利使其维持运营,并通过增加授权发明专利的维护期提高其转化实施率。收储的专利成功运营后,原则上其收益的70%归专利权人所有,剩余30%收益的四成补入专利收储与运营资金,六成作为专利收储与运营实施单位的服务收益。
6.培育对象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上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培育对象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按10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培育对象被列入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
7.鼓励培育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对在榕注册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培育企业签订年度协议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按照每年度每家企业总计1000元标准给予托管服务机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年。帮助培育企业挖掘并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对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按照每件1000元标准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补助,每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度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
(七)强化创新人才支撑。
1.支持并指导培育对象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开展人才政策宣讲会、网络、微信等多种方式宣传我市人才有关政策,推动和引导培育对象用好用足人才政策。积极宣传推介《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毕业生给予相应的补助。对认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建站补助;对认定的专家工作站、海外专家工作站给予15万元建站补助。
2.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骨干带着团队参与培育对象协同创新,并给予科研项目优先立项支持。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赴培育对象创业,经同意离岗者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安排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编办、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人才办、市科协
(八)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1.扶持企业进入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各项政策,优先支持培育对象。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对培育对象进行股权投资。
2.积极组织培育对象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培育对象,给予10万元奖励。
3.推进福建海峡银行福州科技支行等各类科技专营服务机构建立对培育对象的单独授信评审机制,提供投贷联动金融服务,创新股权质押贷款等各类金融产品。引导创投等社会资源投资培育对象。
4.支持培育对象上市融资,对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培育对象,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在向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给予70万元的资金奖励;培育对象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80%以上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50%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述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奖励额不超过企业上市前一会计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培育对象,一次性奖励60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福建海峡银行
(九)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1.建设一批涵盖战略咨询、信息服务、创新驿站、技术市场、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的科技中介机构或企业,为培育对象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市场调研与预测等方面的服务。
2.以培育对象发展需求为导向,在全市创业园区完善和建设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省级质检中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落实保障
(一)优化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工作联动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工作的有力开展。
1.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福州市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科技、经信、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具体事务由市科技局承担;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
2.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辖区内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根据遴选标准和任务,制定培育计划,推荐培育名单,做好培育工作。培育名单每年更新一次,培育名单和计划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培育名单经遴选,报市政府同意后,推荐到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实行重点扶持。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实行领导挂钩、重点培育、重点发展。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发展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的考核范围,每年年底要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市直各责任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落实各项扶持措施,增强培育成效。
(三)营造创新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创新创业精神,树立创新创业典型,营造浓厚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加快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
本意见施行期间为2016-2020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