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引进海外人才联络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5年8月4日
附件
福州市引进海外人才联络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实施大开放战略,发展开放型经济,打造闽都人才集聚区,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外国专家来榕创新创业,认真组织实施《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和《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国福州海西引智试验区的意见》(榕委〔2013〕20号),拓宽海外引才渠道,建立长效引才机制,为福州新区和自贸区建设提供海外智力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福州市引进海外人才联络处(以下简称“海外人才联络处”),是指市委、市政府采取资助加奖励的方式,依托国内企事业单位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设立的实体机构或当地华人华侨社团、留学生组织等有关机构设立的引进海外人才联络机构,可加挂“福州市引进海外人才(地区名)联络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海外人才是指根据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或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海外人才联络处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评估海外当地人才环境及依托单位运作条件,签署合作协议,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指导、督促和考核海外人才联络处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指派福州市外国专家局联系、配合海外人才联络处开展工作;
(三)制定当年度福州市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团队)和紧缺急需人才引进计划;
(四)向海外人才联络处提供福州市最新人才政策和海外人才需求信息;
(五)制定海外人才联络处建设规划,在海外人才和留学人员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加快设立海外人才联络处,鼓励其积极引荐高层次人才来榕创业创新,并按照其引荐高层次人才的情况分别给予1-10万奖励。奖励办法参照《福州市关于鼓励引荐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办法》(榕人引〔2013〕22号)执行。
(六)对符合设站条件的海外人才联络处建议市政府一次性给予设站经费2万元。对每年引进海外人才达一定规模(每年引进3 名以上市级以上优秀人才或3个以上海外人才项目落地福州,需由引进人才提供相关证明)的海外人才联络处,建议市政府给予每年2万元的站点奖励经费。
第五条 海外人才联络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人才信息发布平台。与海外当地华人华侨社团、留学生组织、中国驻外机构等建立联系,通过各种方式宣传中国福州海西引智试验区和福州市最新人才政策及具体措施,作为窗口展示海外人才来榕工作和创业的成功经验。
(二)引进各类海外人才。及时发布福州市海外人才需求信息,引进海外人才,重点是引进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团队)来榕工作或创业,通过各种方式保持和海外人才的联系,对有意来榕工作或创业的人才项目,提供前期对接服务,帮助他们做好各种准备;帮助福州市的引智项目寻找合适的海外专家。
(三)协助实施国际化人才培养计划。为顺利实施福州市国际化人才培养计划,为赴国(境)外培训团组和海外访学进修专技人才在海外培训的顺利进行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服务。包括协助海外访学进修专技人才寻找合适的海外研修机构、拓宽培训渠道等。
(四)配合承办各种活动。组织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来榕考察交流或参加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海外人才创业周、福建(福州)留学人员创业大赛、福州海外留学人才与项目对接洽谈会、海外博士海西行等活动;协助我市在海外当地举办人才招聘、项目洽谈、政策宣讲和座谈会等推介活动。
(五)开展人才背景调查。对申报我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团队)、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计划或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人才,进行背景调查,并提供专业的评价服务,组织一批业内专家以顾问的形式参加初步评鉴。
(六)建立数据库。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海外当地人才和项目信息,建立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项目数据库,及时更新维护,定期向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报送。
(七)接受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定期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引才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接受绩效考核和评估。
第六条 申请设立海外人才联络处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或海外当地社会团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海外当地的经济、文化、人才环境;
(二)在海外设有专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办公设备;
(三)能提供海外人才联络处组建和运作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准备设立海外人才联络处的单位或机构需填写设立海外人才联络处申请表格,提交福州市外国专家局初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设立海外人才联络处所需的设站经费、站点奖励经费和引荐人才奖励资金资助标准由外国专家局根据实际提出,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外签订海外人才联络处合作协议书,并给予授牌。
第十条 海外人才联络处每半年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作汇报,提出下半年工作目标和安排。除非因战争、洪水、火灾、地震等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联络处连续两个半年不能按进度完成工作目标,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 如海外人才联络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除追回其已骗取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该联络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