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课题服务于福建财政改革发展实践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财政学会、福建省财政科研所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工作,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课题选题、招标评审、中期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等工作,由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具体组织。
第二章 规划与选题
第三条 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以福建财政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为研究对象,重点开展加快福建跨越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财税对策研究。
第四条 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选题由福建省财政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征集,形成《课题指南》并公开发布。
第五条 每个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给予5000至15000元不等的经费资助。项目完成时限为六个月,成果形式为调研报告、研究报告等,一个年度评审一次。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的对象包括:省内财政系统,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大型企业、企业集团中具备一定知识水平和研究能力的财政理论和实务工作者。
第七条 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领取和填报《申请书》。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项目申请。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项目,必须经所在单位(或申请单位)批准。
第八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议,择优确定中标者。申报的科研项目一经批准,其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
第四章 中期管理与检查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课题组要接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的检查,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提供详细的可供检查的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情况等材料。
第十条 获准立项的福建省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立项设计、计划。确有特殊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1)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调动工作单位等),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成员和经费管理单位的;(2)调整科研项目设计、改变成果形式、延长完成,中止科研项目研究的。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做撤项处理,立即停拨经费,并视具体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经费:(1)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2)剽窃他人成果;(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5)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由省财政列专项逐年划拨,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向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拨付并委托其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专项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首次拨付为项目资助经费总数50%,项目完成结项后拨付余下的50%。
第十四条 凡因故中止或撤销的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项目资助经费退还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核销。
第十五条 为鼓励提高课题研究含金量,出精品课题,为福建财政经济发展建言献策,凡课题研究所提出的相关对策被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采纳的,除全额资助外还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 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完成后,由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组织课题评审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和是否可以结项的结论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鉴定的主要内容:(1)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关于成果的设计要求;(2)项目研究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3)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4)项目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第十八条 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成果一次鉴定不合格者,允许项目负责人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重新组织鉴定。如再次鉴定不合格,则撤销其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资格。
第七章 成果验收与结项
第十九条 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最终成果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将2份最终研究成果、及《结项审批书》报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发给《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条 福建省财政学会和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对项目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专著类成果,印刷时需在封面后、目录前附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字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福建省财政学会、省财政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