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创新】关于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更新时间:2020-09-0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加大金融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挥信贷主渠道作用。各银行业机构要主动对接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需求,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保持贷款增幅高于本系统全国平均水平。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加快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盘活存量,增加信贷投放。加强银行与信托、证券、保险、基金、融资租赁等联动,综合运用资管计划、保险资金、信托、理财等新型融资业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满足企业信贷需求。

各银行业机构结合我省产业特点,研究设立主导产业、传统特色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发展等专项贷款,建立专业支行、特色支行或事业部,创新推出专门信贷产品。积极发展产业链融资,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内保外贷、外保内贷、海外直贷、银团贷款等加大对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集群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纺织服装、造纸、食品加工、制鞋、冶金、电机电器、建筑、建材等传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技术改造、装备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银行业机构发放并购贷款,支持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产业集群的协同效应。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机构开展跨境融资和在台湾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调回使用。积极推进厦台、泉台跨境双向人民币贷款试点,扩大厦门、泉州企业向台湾金融机构借入人民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鼓励企业通过境外分支机构融入资金。鼓励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利用境外资金支持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引导更多台资金融企业来闽展业,加快形成台资银行全国主要集聚地。发挥台资银行对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优势,鼓励台资银行推荐相关项目来闽并加大贷款投放。支持省内银行业机构与台资银行交流合作,探索开展台资中小企业“见保即贷”担保融资业务。鼓励在闽台资银行向母行借用中长期外债,增加可贷资金。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省台办,省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各有关金融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大企业上市融资力度。高度重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等进展情况,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重点筛选符合条件的旅游、物流、文创、健康等新兴主导产业和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强化培育工作,加快股份制改造。鼓励设立中概股回归基金,引导境外中概股回归A股市场,提高市场估值。

支持国有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积极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产资本化、国有资本证券化,增强国有资本流动性。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再融资方式,推进并购重组和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各地通过整合重组、补充资本等措施,推动政府投融资平台加快转型,优化业务结构,促进盈利能力提升,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上市,进一步增强投融资功能。

支持龙头企业和优质上市公司开展兼并重组,重点筛选和推荐一批生物制药、医疗器械、现代中药、生物制造、化学药物、光电材料、化工新材料、环境工程材料、特种陶瓷材料、石墨烯、太阳能光伏、新型环保电池、建筑部品部件等行业成长性较好、科技含量高但缺乏一定流动性的中小企业作为并购重组标的,实现双赢。

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金融办,各有关金融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扩大债券融资规模。鼓励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发债融资。抓好企业债扩容,鼓励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城投公司发债融资;大力挖掘和培育发行主体,梳理、储备并推动适合的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和专项债券。通过帮助企业增信等措施加大对企业发行债券的扶持力度,加快推动企业技改,促进转型升级。加快提升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能力,满足企业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各类债券的发行要求,进一步提高债券融资比例。

鼓励龙头企业发行供应链票据,依托龙头企业较高的主体信用评级,缓解上下游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推动整个产业链转型升级、协调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并购票据。支持按行业筛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或区域集优票据。争取到2018年,我省企业发债规模达新增贷款35%以上,银行间市场发债规模达新增贷款30%以上。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证监局,省发改委、国资委、金融办,各有关金融机构、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优化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结构,完善财政注入基金的机制,满足产业转型升级要求。支持发起设立新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支持和引导各银行业机构在我省设立专业基金或与各地政府设立子基金。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多币种产业投资基金。加快设立专项建设基金。设立国企改革重组发展基金,推进产业整合和并购重组,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国企做大做强做优。加快设立创业创新天使基金,为高校学生的科技孵化和创业创新提供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省投资集团,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支持厦门国际银行等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鼓励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船舶、海洋工程、汽车、智能装备(含机器人装备)、核电风电设备等专业子公司或业务部。鼓励台湾机构来闽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加快集聚发展,支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政府对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海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设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为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交易流转提供服务。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我省融资租赁公司收益权产品。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信托基金。

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对省内企业引进设备开展租赁业务,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境外借款、开展跨境租赁资产交易、在境内外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增加资金来源。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外汇局对融资租赁公司涉外业务给予指导并简化办理流程。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商务厅、财政厅、金融办、地税局,省国税局、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设立省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依托省再担保公司组建省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整合各类“助保贷”资金、再担保注册资金以及各级财政资金等,鼓励和引导银行业机构和省属国有企业参与,按照“政策性、公益性”原则,专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建立风险由银行、企业、信保基金共担,担保补偿损失由财政适当补偿的运行机制。省金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省再担保公司,尽快研究提出设立省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具体方案。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经信委,省国资委,各有关金融机构、省再担保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规范发展各类交易场所。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支持设立市场交易量大、能带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性交易平台,提高相关交易产品的市场定价权。对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远期现货交易,活跃市场。鼓励金融机构为交易平台单独设立金融产品,开展针对交易商的银行授信、交易所仓单回购和担保、供应链保理等金融创新业务。支持规范发展各类权益类交易场所。

加大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力度。设立全省交易场所清算机构,强化交易风险防控;引进第三方仓单登记公示系统,避免仓单重复抵押风险,建立交易场所非现场监管平台,推动交易场所合规经营、规范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交易场所,根据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推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发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作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融资功能,推动建立与“新三板”的对接机制。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设立创柜板,研究股权交易与众筹功能相结合的新机制,探索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报价系统,活跃成长型企业交易量。支持省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集中登记托管,促进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发挥“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的作用,根据需要由省财政安排资金注入,增强为小微企业发债融资的增信能力;支持与各地“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的合作,加大发债增信支持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探索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成专业服务全国中小台资企业的股权交易市场,拓宽台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经信委、台办、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福建证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努力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通道,鼓励有实力的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推动产融结合。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兴业银行、兴业证券、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泉州银行、厦门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闽投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金融发展产业基金,扩大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经信委、商务厅,各有关金融机构,省投资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消费金融、小额贷款、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机构依托互联网,强化线上线下渠道的经营能力,增强一体化综合金融服务功能。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强与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合作,运用大数据,实现对企业的在线评审、在线授信、在线发放,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支持发展网络信贷和众筹融资企业创新平台,为创业者、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在线融资服务。支持省互联网基金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扶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积极建立以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加快推动传统金融服务的转型升级,为传统企业转型电商提供供应链管理、多渠道支付结算、线上线下协同发展等综合商务金融服务。引导产业链核心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通过B2B、B2C等模式支持上下游企业发展。鼓励我省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快发展,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为企业提供支付便利。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互联网支付许可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加快泉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省金融办、发改委、商务厅,各有关金融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增强保险保障功能。吸引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在我省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并完善保险服务网络。推动加快设立海峡金桥产险等法人保险机构,支持省属企业发起设立寿险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通过参股、并购、新设保险公司,加快产业链延伸,推动银保良性互动。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企业提供个性化保险产品和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加快发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电梯安全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专利险、工程质量责任险、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等责任保险。扩大农村公路综合保险覆盖面。加快福州、泉州、三明等地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及保单融资支持力度。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花卉保险等试点。引导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等发展。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环保厅、安监局、交通厅、商务厅、银监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金融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信用县”“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企业”“信用户”,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筹建设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整合企业信用记录,推进部门间、条块间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快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与人行征信系统的互联互通。尽快开展民间融资登记管理试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大力宣传社会诚信典范,通过媒体曝光失信典型。加大对银行债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由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裁,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政府新闻办,各有关金融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加强企业信贷风险防范。建立政银企沟通协调机制,严格落实银行“五不”、企业“五要”、政府“五加强”。“一行一策”“一企一策”帮助转型升级遇到暂时困难的行业、企业渡过难关。适当提高对代偿企业的容忍度,通过增加授信额度、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将短期债务转为中长期债务等方式,帮助代偿企业赢得转型提升、消化包袱的宝贵时间。各银行业机构应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贷款全过程跟踪预警,严控新增不良贷款,对不欠息的企业予以转贷并通过清收、核销、打包等方式,加快不良资产处置,为产业转型升级腾出信贷规模。各地政府应高度重视不良贷款上升对当地经济的不利影响,引导企业做到不欠息、不挪用、不失联、不跑路,加强银企互信,积极防范和妥善化解企业信贷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经信委,各有关金融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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