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省政府更新时间:2022-02-08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要求各省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现状,制定具体实施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经十一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福建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实施规定》进一步理顺了我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国有金融资本委托代理关系,进一步推动完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增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考虑

  《实施规定》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规定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对象范围、职责权利、管理重点和管理程序等。

  (一)明确“谁来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实施资本穿透管理。

  (二)明确“怎么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出资人机构(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

  (三)明确“管什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相应履行出资人义务。

  三、主要内容

  《实施规定》共8章40条,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6条)。主要明确制定《实施规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职责定位等事项。

  第二章管理对象(2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管理实践情况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对象范围。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5条)。主要厘清出资人、受托人权责边界,明确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以及受托人权利和义务。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按照受托权限履行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第四章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9条)。主要明确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的具体内容要求。按照国有金融资本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包括基础管理、财政财务监管、工资总额和薪酬管理等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并指导省属金融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规范执行。

  第五章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8条)。主要明确出资人参与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的方式、范围和程序。

  第六章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4条)。主要明确出资人任免或提名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及其薪酬、考核的权限和原则。

  第七章责任追究(3条)。主要明确建立监督检查工作体系与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

  第八章附则(3条)。主要明确对省内各级地方政府落实《实施规定》的要求、农信系统管理、生效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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