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暨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建设的通知

信息来源:福州经信委更新时间:2016-11-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持续推进福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及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建设的政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1.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跨境电商运营及提供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以及开展跨境电商活动的传统外贸企业。

    2.经政府认定的承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集聚区的企业或机构。

    3.经政府认定的本市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培训的机构。

    4.跨境电商企业须接入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且所上报的数据须经海关方面认定。

    二、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

    1.通过政府引导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化发展,培育建设一批集电子商务、实体展销、物流信息配套为一体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2.对于入驻园区的电商企业,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对于电子商务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的房租补贴;电子商务进出口额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的房租补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的租金兑现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经营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

    三、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对于我市企业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已投入实际使用一年以上),且平台入驻企业数达50家(含50家)以上,网上交易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给予平台建设方投资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补助。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发展O2O、C2B、移动端、大数据等电子商务发展新的技术模式,对模式创新有显著进步,并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企业,对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的30%补助,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操作处理费给予补贴

    为吸引跨境电商入驻,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进出口业务的操作处理费,按照5元/件给予补贴。扶持时间暂行一年,每个海关特殊监管点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五、补贴首票国检费用

对首票商品的国检检验检疫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补贴。

    六、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基础设施的建设

    对海关正式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每个监管区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

    七、构建跨境电商配套支撑体系

    1.鼓励仓储、物流企业入驻电商园区。境内仓储为我市电商企业服务超过30家的公共仓储服务平台且仓储的进出口货物金额达500万美元(含),给予1%的补助。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扶持。

    2.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企业开展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鼓励企业开发在线移动支付业务,与金融企业合作推出新型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及产品。

    八、重视电商人才引进和培养

    1.对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企业新录用从事电商工作的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专学历以上员工,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同一企业年度培训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培训人数不应超过公司员工总数的10%,企业员工须到经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业务,且培训内容必须涵盖电子商务、外贸业务和网络营销等知识。

    2.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5年。

    3.对引进我市的海内外电子商务知名专家、行业领军人才、高级技术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的,享受人才配套补贴、生活津贴、住房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九、扶持资金承担主体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跨境电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中涉及的奖励与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五城区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七县(市)企业按财政体制由县(市)财政承担。以上跨境电商扶持政策,已享受省级补助的,不再同时享受市级资金扶持。

    以上扶持政策由福州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3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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