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解读

信息来源:省科技厅网更新时间:2020-09-01

一、背景和依据

2011年,科技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国家部委上述文件出台后,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河北、湖南、辽宁、陕西、宁夏等省市陆续出台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文件。

近年来,我省在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主要包括科技与银行、创投和保险等结合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为全省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提供服务。省科技厅在各设区市都支持设立了1家科技支行,已累计为全省100多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货款10.8亿元,组织筹建2支科技创投基金,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8个科技保险险种给予保费补助,累计发放科技保险补贴近1200万元。但全省科技金融结合工作还存在工作力度不够,认识不足等问题。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发挥金融机构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作用,服务和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省科技厅着手组织起草有关全省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文件。省科技厅联合省金融办深入福州、泉州等地进行调研,总结我省近年来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经验,并借鉴兄弟省市政府已出台的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召开有关座谈会,征求有关高校专家、银行及管理部门的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六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并报省政府办公厅转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采纳了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20161130日,省政府张志南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共有6条。分别从鼓励银行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放贷,加大设立创投机构力度和加强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资引导,鼓励企业进入证券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推动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科技金融结合试验区等创新工作,完善科技和金融结合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科技金融结合的组织和资金保障等6个方面着手,全面促进我省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一是支持银行建设一批科技支行,对科技支行实行专门的信贷管理与考核机制。二是在科技、财政资源上给予科技支行倾斜支持,鼓励科技支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

一是大力发展科技创业投资。积极推动我省创业投资企业争取国家支持,各设区市、以及有条件的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可设立以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主的创业投资机构。二是加大创业投资引导力度。充分发挥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加大对新兴产业项目的投入和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投资力度。。

(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一是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推动各地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上市辅导。二是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发行债券。三是充分发挥福建地方股权交易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

(四)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一是稳步开展科技保险和专利保险业务。探索将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列入福建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二是支持科技担保业务发展。三是开展科技金融结合实验区试点工作。

(五)完善科技和金融结合公共服务体系

一是促进信息资源互通共享。二是建设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中介服务体系。三是加强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六)加强科技和金融结合保障

一是科技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经信、国资、人行、银监、证监、保监以及金融办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二是强化财政政策对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支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续贷垫资、保费补贴、专利权质押补贴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带动金融机构资金和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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