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更新时间:2022-08-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规范和加强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促进全省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21〕12号)和本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创新中心,是由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研发能力、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单位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遵循“唯一性、开放性、独立性、公开性、前瞻性、持续性”的原则,按照“一个中心一个方案”的工作思路,突出市场运作、实效评估。

  第四条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负责创新中心申报材料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创建   

  第五条  省工信厅根据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福建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发展重点,采取“成熟一家、创建一家”的方式开展创新中心创建工作。创新中心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单位条件 

  1.长期从事本领域的研究开发,有较雄厚的科研力量和经济实力,在国家和省内本行业有显著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有承担并出色完成国家、省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历的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优先支持成立采取“公司+联盟”等模式运行的企业法人形态创新中心,创新中心也可以依托法人单位成立。 

  2.要有整合产学研创新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有先进的研发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高端人才,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较完善的支撑能力;在本领域有较高或持续的研发投入。

  3.掌握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近5年授权5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积极主导或参与本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

  4.牵头单位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不低于5亿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企业不低于4亿元),近三年累计研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企业不低于4000万元)。

  (二)创建条件 

  1.成员单位应包含本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主体,须明确各主体的责权利。

  2.有明确清晰的创建实施方案;有具体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计划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

  3.建立相对独立运行的机构,有科学的决策机制、自主经营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创新激励机制、成员单位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长效合作机制,有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措施。

  4.全部组建资金(包括研发设备)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元。拥有先进的成套研发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本行业技术和产品研发、设计和试验等的需要,实现行业内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5.在本领域拥有国内领先的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通过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切实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关键共性技术已开始产业化。

  6.具有面向行业、地区提供服务的能力,并有较强的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较稳定的收入。已开始向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或自行孵化的企业实现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

  7.有责权明晰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实现正常运行。拥有相对固定的研发队伍,设有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

  8.有开放合作交流机制,具备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技术交流合作的基础。有吸引和培养高层次研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才的能力。

  第六条 原有创新中心试点单位纳入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继续按照创建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创建。

  第七条 省工信厅可采用现场考察、专家组论证、现场答辩、专家组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择优拟定创新中心单位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其为“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并颁发牌匾。

    

  第三章  考核评估与管理 

  第八条  创新中心及原有创新中心试点单位每年底向省工信厅和设区市工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各创新中心应及时将股东或成员单位的更名、变更等重大事项报送省工信厅。  

  第九条 省工信厅每三年对创新中心进行一次考核评估(以下简称考评)。创新中心逐项对照《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指标参考表》(附后)中指标要求编制考评材料,报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初审后,由设区市工信部门报省工信厅考评。央属机构或省属机构可直接向省工信厅报送。对于已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可直接采纳国家考评结果,不进行重复考评。

  第十条 创新中心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

  建设情况考评主要是针对创新中心创建实施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和任务是否按序时进度完成,包括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中试孵化、测试验证、行业支撑服务等内容,以及完成的效果等。

  运行情况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创新资源、核心定位、协同化、市场化、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等六个方面。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指标参考表》要求,对各创新中心进行现场考评或书面考评,形成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85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到84分为良好、60分(含)到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创新中心整改期为一年,期满后由省工信厅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再次未通过的创新中心将取消其“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运行良好的创新中心,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省工信厅积极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获批当年给予50%扶持资金,运营满一年后组织考评,考评合格补助剩余50%扶持资金,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负责安排。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采取收回财政支持资金、撤销“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等措施: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创新中心承担载体被依法终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闽工信法规〔2021〕13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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