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更新时间:2016-11-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

 

 

关于促进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发展的若干措施

 

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以下简称“江阴口岸”)位于福州保税港区规划范围内。为充分发挥福州保税港区的政策功能优势,促进汽车整车口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阴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1号)精神,现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加大业务拓展力度

 

(一)对注册在福州保税港区的进口汽车贸易企业,从江阴口岸年度进口汽车1辆-500辆部分,每辆给予1000元的物流成本补贴;501辆-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1500元的物流成本补贴; 2001辆-5000辆部分,每辆给予2000元的物流成本补贴;超过5000辆的部分,每辆给予3000元的物流成本补贴。

 

(二)对注册在福州保税港区的进口汽车贸易企业,年度进口汽车比上年度增加1-1000辆部分,每辆给予300元的市场拓展奖励。在此基础上,年度进口汽车比上年度每增加1000辆,每辆增加100元的市场拓展奖励;年度进口汽车比上年度增加超过5000辆的部分,每辆给予800元的市场拓展奖励。

 

(三)对未在福州保税港区注册,但通过在福州保税港区注册并经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认定的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上运作的汽车经销企业,参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享受相关的补贴与奖励,并由该平台将有关补贴与奖励落实到平台上的每家汽车经销企业。

 

(四)对在福州保税港区注册并经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认定的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年度进口汽车达1000辆,给予10万元的市场拓展奖励。在此基础上,每超过1000辆,增加10万元的市场拓展奖励。

 

(五)对注册在福州保税港区且自主申请获得汽车整车进口CCC认证证书的汽车贸易企业,给予每本新证书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资金。

 

(六)对注册在福州保税港区且在区内开票的进口汽车贸易企业,根据其进口车辆销售增值情况,给予每张三包责任险凭证补贴。开票增值额在1万元(含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每张三包责任险补贴300元;开票增值额在3万元(含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每张三包责任险补贴500元;开票增值额在5万元(含5万)以上的,每张三包责任险补贴1000元。

 

(七)对在福州保税港区内设立并获得国家认定的汽车技术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八)对在福州保税港区注册的进口汽车贸易企业或进口汽车供应链平台公司,首次从江阴口岸通过汽车滚装船运输进口汽车在500辆以上、3000辆(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航线补贴。

 

(九)支持省内汽车生产企业在江阴口岸开展汽车出口业务,对相比直接从其它口岸进出所增加的物流费用,经认定,给予全额补助。

 

(十)对在福州保税港区注册的汽车经营企业新建立的平行进口汽车售后维修保养服务平台,经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认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积极对接银行金融机构,为福州保税港区内进口汽车贸易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保障企业正常资金需求。

 

(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出国内国外保兑仓融资、保险业金融机构推出信用保险等各类针对整车进口业务的金融产品。

 

(十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为汽车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

 

(十四)支持福州保税港区内进口汽车贸易企业进入助保贷外贸企业池,运用助保贷风险补偿政策为企业申请融资贷款提供增信服务,将企业融资贷款纳入风险补偿金的补偿范围。

 

三、促进进口汽车贸易便利化

 

(十五)海关在业务现场设立专门窗口办理接单审核、现场验估、税费征收、查验放行等通关手续,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通关服务。

 

(十六)海关在整车进口通关监管过程中执行提前申报、分类通关、税费电子支付等便捷通关措施,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在办理缴税前可实行“担保验放、自动放行”。

 

(十七)海关积极复制上海自贸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措施,对福州保税港区汽车经销企业推行“先进区、后报关”、“批次进出、集中申报”、“集中汇总纳税”、“进境展示交易”、“区内自行运输”等通关便利化措施。

 

(十八)关检部门实行每周“5+2”工作制和预约加班制,提供快捷便利通关环境。

 

(十九)建立进口汽车通关事务应急处理机制,设立通关业务咨询岗,健全关企联络机制,及时有效解决进口汽车通关疑难问题。

 

(二十)检验检疫部门设立进口汽车报检专用窗口,实现VIN码与验证、报检受理、出具通关单、签发一致性及能效标识证书等工作一体化,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推进通关便利化。

 

(二十一)检验检疫部门及其进口汽车检测线对进口汽车检验施行“车到即检、合格即放”原则,确保检得准、检得快。

 

(二十二)福州保税港区国有报关行为进口汽车贸易企业设立海关预录入及报关专属绿色通道,并对报关费用视业务情况予以相应减免。

 

(二十三)支持福州保税港区内注册汽车经营企业开展进口汽车研发、辅助整改、融资租赁等新型业态。

 

(二十四)支持福州保税港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在台湾设立非中规车保税改装基地。

 

四、优化行政服务

 

(二十五)福州保税港区综合服务中心无偿为汽车经营企业投资项目设立、变更、审批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免费为企业提供法定注册地址。

 

(二十六)福州保税港区工商局对在福州保税港区从事汽车经营的项目实施特事特办、专人专件办理,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天予以核准。

 

五、其它事宜

 

(二十七)本措施所指的汽车是指从江阴口岸报关,向口岸海关办结了相关海关手续的进出口汽车。

 

(二十八)由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共同设立江阴口岸专项扶持资金,以兑现本办法中所涉及的企业扶持资金。

 

(二十九)本措施中企业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如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选择就高政策兑现,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十)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于每年4月份对上年度符合本措施的企业,以海关数据为准,开展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由福州保税港区财政审计局拨付扶持资金。

 

(三十一) 本措施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三年,并由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原有《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发展政策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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