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经贸局更新时间:2016-11-04

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园区: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区政府2014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1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电子商务

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电子商务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区域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成立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开发区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经贸局、财政局、发改局、人行、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园区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开发区电子商务发展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推动和考核奖励等相关事项。各成员单位按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电子商务产业推进和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局,负责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在开发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1、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2、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通过在我区注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自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线上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年总营业额50%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以硬件、软件和网络为基础,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而有针对性的服务支持的企业。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新设企业,第一年按其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次年,按其纳税总额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有企业,以上一年为基数,第一年按其纳税总额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次年,按其缴纳“三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租用我区楼宇的,给予20%租金补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月,补助期限为2年。

第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其平台硬件、软件系统投资额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电子商务应用企业自建交易、推广网站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建站补助。

第九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建设经营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项目用地、厂房租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条 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政策参照《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榕开委[2013]22号)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积极为跨境电商提供报关、物流、退税、融资等环节的便利服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享受外贸扶持政策。      

第四章 奖励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每年4月份为各项扶持奖励的申报时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持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向所在园区申报,各园区初审后汇总,报区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形成意见和奖励方案,经区管政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每年度享受各级扶持政策的同一类别的扶持奖励,按就高且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开发区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政策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年度及上个年度完税证明。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福州开发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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